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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来源: | 作者:普俊所 | 发布时间: 2024-05-17 | 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撰稿--郑挺律师

离婚案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碰到的高频案件,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男女双方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来实现抚育和监护的责任。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今天想聊一聊抚养权归属确定之后的抚养费支付问题。

关于抚养费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了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的数额标准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期限等。

一、抚养费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结合上述三部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我们可清晰地知晓抚养费的范围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及司法实务惯例,笔者认为,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首先,应以充分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理念,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综合性资产收益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次,有固定收入的,将该收入作为参考数据,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将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数据;再者,抚养费的确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情形变更或特殊情况出现,如子女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就学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必要的大额开销的,都是可另行主张。

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不考虑“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情形的情况下,我们可明确父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期限应至子女成年即满十八周岁或者至子女完成高中及同等学历的教育,以时间在后者为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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