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师傅于2006年入职某驾校从事教练员工作。2024年因业务调整,驾校向张师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但张师傅后续拿到驾校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时发现经济补偿的标准仅为12个月工资,而其实际已工作17年有余,张师傅认为该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前去与驾校协商,驾校表示这就是法律规定,如果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张师傅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驾校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还是最高不超过12年?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经济补偿金额是否最高为12个月工资标准取决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否超过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张师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三倍标准,张师傅可以得到17.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张师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出三倍标准,则张师傅只能得到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数据:
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020元/月。(https://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506773_2501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