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不是每对夫妻在婚后都能住进属于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的房产中。为了保障子女婚后居住,可能一方父母会把自有的房产提供给子女及其配偶居住,更常见的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供其婚后居住但该房产所有权仍登记在父母名下。在长期居住过程中,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常有夫妻两人对一方父母所提供的房产进行装修。
婚姻之事,常有变故,笔者近期就接到一咨询,大致情况如上所述。当事人是女方,婚后与丈夫一直居住在男方父母房产中,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现夫妻两人感情恶化,女方咨询能否就男方父母房产所投入的装修款进行权益主张?
【焦点归纳】
笔者认为,问题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婚后居住的房屋装修受益人是否为其中一方;
二、若确定其中一方为受益人,则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补偿金额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解析】
装修装饰一般视为房产的添附,虽不能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但确确实实对房产进行了装修款的投入,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房产获得了增值。就本文所探讨问题,虽房产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方无法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配,但从天然身份的延续角度考虑,对男方父母名下房产进行装修,离婚后受益获利的显然是男方,这是男方想否定都无法改变的。因此,就第一个焦点问题,男女双方当事人婚后对男方父母名下房产进行装修的,受益人为男方,笔者认为是确定无疑的。
在此基础上,从公平原则考虑,亦或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配出发,作为受益一方的男方都应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房产的装修款投入或者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笔者认为,本文所探讨补偿费用的确定首先应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时应充分考虑装修的实际投入、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客观合理公平的确定补偿金额。在实际处理中,往往因男女双方矛盾较深、分歧较大,无法有效协商,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装修现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的客观金额。
【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对婚前或婚内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配认定错误。笔者建议,对一些不太明确或可能会产生争议、混同的财产,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就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提前做好有效约定,这样不仅保障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而且避免夫妻因财产归属及分配问题出现矛盾破坏感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避免因恶意骗婚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