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郑挺律师
在处理夫妻离婚事宜中,经常碰到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现笔者想就这类情况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实质上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将共有财产共同赠与给子女,但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司法实践中还是会碰到下述各类问题:
Q1: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夫妻一方可否单方面撤销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赠与?
笔者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故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获取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Q2:夫妻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子女能否要求父母协助配合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
笔者认为: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且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在没有任何其他情形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均负有协助配合子女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Q3: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涉及债务被法院执行时,子女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能否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子女基于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理应认可子女享有的独立请求权地位,但在认定是否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问题上,尚需综合考量执行债权性质、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子女是否实际占有房产、房产未过户是否为子女过错等因素,判断子女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何者优先。
综上,该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可能不同的情形会得出不同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文章即为本期分享内容,普俊律师将定期发布婚姻家事类小文章供广大客户借鉴参考,有任何问题的欢迎致电交流。做您身边的婚姻家事律师!